(2017)苏0508行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坚与苏州市姑苏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坚,苏州市姑苏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龚金根,蒋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8行初203号原告王坚。被告苏州市姑苏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117号。法定代表人高卫东,局长。委托代理人沈莉,苏州市姑苏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汪彧杲,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龚金根。第三人蒋宝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坚诉被告苏州市姑苏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三人龚金根、蒋宝珍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以原告还需核实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同时要求保留待相关证据材料补充完毕之后再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要求保留待相关证据材料补充完毕之后再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原告再行提起行政诉讼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坚负担。审 判 长 王文萍审 判 员 尤东强人民陪审员 傅 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