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丁长久、王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长久,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丁长久(又名丁昌久,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王毅,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丁长久与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杭淳商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长久与被执行人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丁长久以与被执行人王毅就归还借款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被执行人王毅支付了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安县人民法院(2014)杭淳商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叶元聪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