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春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417号移送执行人:合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郭春林,男,生于1968年10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合江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移送执行郭春林罚金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郭春林应支付移送执行人合江县人民法院罚金3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春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合江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