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红健、张建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红健,张建军,赵桂梅,田新华,王海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2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红健,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现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建军,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现住遂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桂梅,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现住遂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新华,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海群,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再审申请人刘红健因与被申请人张建军、赵桂梅、田新华、王海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2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红健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根据新的评估报告书重新提起诉讼,并非重复起诉,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红健提起本案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与(2014)遂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相同,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刘红健此次起诉是基于同一诉讼请求已向本院提起过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刘红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红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冰审 判 员 董卓亚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