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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丽莹与温红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莹,温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671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莹,女,生于1975年1月8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温红波,女,生于1988年2月2日,汉族,住云阳县。申请执行人陈丽莹与被执行人温红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6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温��波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丽莹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失信决定、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国土、房屋、车辆、工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在云阳县中医院有收入12945.98元,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6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