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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高科投资发展集团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高科投资发展集团公司,李梅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760号原告:兰州高科投资发展集团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马福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和康,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梅兰,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兰州高科投资发展集团公司诉被告李梅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高科投资发展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李沛璐????????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