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2146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被告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负责人张某某,总经理。被告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临沂市河东区。负责人李某某,经理。本��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审判员 武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甲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