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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史金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史金占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民终2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52号综合办公楼A区152-3。主要负责人:张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刚,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金占,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恺,河北君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因与被上诉人史金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安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刚、被上诉人史金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永安财险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对于涉案车辆的损失,被上诉人提供的公估报告结论是158510元,上诉人提供的公估报告结论是81000元,因双方差距较大,上诉人在举证期内已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一审判决对此只字未提,显失公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史金占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按照车辆的维修清单及维修发票认定损失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史金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永安财险在车损险限额内赔偿史金占车损159510元,路产损失13180元,拖车费3000元,评估费7975元,共计191445元。2、诉讼费由永安财险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史金占提交的车辆修理清单及修理发票;2.史金占提交的施救费发票一张。一审法院对于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对各方没有争议的事故经过、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的划分、永安财险承保冀F×××××车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车辆损失险234500元及不计免赔等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就各方有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如下:史金占所有的冀F×××××车辆在保定市满城区车安汽修厂修理花费158510元,花费施救费7780元,拖车费3000元,路产损失13180元。一审法院认为,史金占与永安财险签订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史金占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永安财险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就史金占主张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确认如下:1、冀F×××××车辆修理费15851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冀F×××××车辆施救费778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3、路产损失1318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4、拖车费30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史金占的各项损失总计182470元,由永安财险在其承保的保险限额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史金占各项损失共计182470元;二、驳回原告史金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4元,由原告史金占负担164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1900元。”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车损数额,系根据事故车辆实际维修所产生的花费所确定,该费用有修理费发票及维修清单予以佐证,上诉人对车损数额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费用具体存在哪些不合理之处,故本院对上诉人就车损数额所提上诉理由及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永安财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49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房 勤审 判 员  王宝智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颜靖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