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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0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洪梓潆与河北省新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梓潆,河北省新河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0民初363号原告:洪梓潆,女,2014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新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富强街南段。法定代表人:刘方红,该院院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530402027943G。原告洪梓潆与被告新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洪梓潆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梓潆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0元,由洪梓潆负担。审判员  贾秋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瑞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