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庆文、邹春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庆文,邹春泉,齐述华,吴雪春,万秀英,余志强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文,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春泉,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述华,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雪春,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秀英,女,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志强,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上诉人王庆文、邹春泉因与被上诉人齐述华、吴雪春、万秀英、余志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段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红龙、彭保玉参与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进贤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上诉人王庆文预缴案件受理费447元,上诉人邹春泉预缴案件受理费446.76元,退还上诉人王庆文、邹春泉。审判长 段 毅审判员 吴红龙审判员 彭保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晓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