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石美娜与李文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美娜,李文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民初1183号原告石美娜,委托代理人李成林,被告李文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美娜诉被告李文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美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石美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12.50元。审判员 白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