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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高逦萍与温全、张学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逦萍,温全,张学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高逦萍,女,生于1963年12月12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杜礼,男,生于1963年10月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温全,男,生于1965年8月1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张学述,女,生于1969年3月2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案外人杜礼,男,生于1963年10月6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案外人雷三中,男,生于1975年3月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案外人杨化强,男,生于1974年3月27日,汉族,高中文化,达州市达川区人,个体业,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贾雪桥,男,生于1979年9月30日,汉族,大专文化,渠县人,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合并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逦萍与被执行人温全、张学述民间借贷纠纷(2017)川1703执恢45号、案外人杜礼与被执行人温全、张学述民间借贷纠纷(2017)川1703执恢47号、(2017)川1703执恢48号,案外人雷三中与被执行人温全、张学述民间借贷纠纷(2017)川1703执恢46号及案外人杨化强与被执行人温全、张学述民间借贷纠纷(2015)通川执字第274号共五件执行案,申请执行人高逦萍的委托代理人杜礼与被执行人温全、张学述和案外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3月1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温全、张学述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x号、x号两套住房作价75万元抵归案外人杜礼名下所有,房屋过户产生的税费由案外人杜礼自行承担;二、抵偿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高逦萍、被执行人温全、张学述及案外人杜礼、雷三中、杨化强均同意解除上列房产的查封;三、由案外人杜礼于2017年5月10日前代为二被执行人分别向雷三中支付案款25万元、高逦萍案款10万元、杨化强案款25万元;二被执行人实际向案外人杜礼履行案款15万元;下差部分待二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后继续履行。并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川1703执恢47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温全、张学述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x号、x号两套住房作价75万元抵归案外人杜礼名下所有,且已交付给案外人杜礼。根据(2015)达达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高逦萍借款41万元及利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万元,剩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再立案执行,本案二被执行人实际履行债务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3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栾心明审判员  杜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牟正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