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石海与内江天力药业东兴区安云连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内江天力药业东兴区安云连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771号原告:石海,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内江天力药业东兴区安云连锁店,住所:内江市东兴区。经营者:倪静,系该药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石海与内江天力药业东兴区安云连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海负担。审判员 黄成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