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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赵改秀与徐用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改秀,徐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8号申请执行人赵改秀,女性,1968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用林男性,1966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改秀与被执行人徐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赵改秀向法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22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徐用林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银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