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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401号原告:王某,教师。被告:苏某,工人。原告王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怀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春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