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6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胶州市玟皓糕点坊与青岛福源祥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玟皓糕点坊,青岛福源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561号原告:胶州市玟皓糕点坊,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傅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日臻,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业,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福源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法定代表人:谭京森,经理。委托代理人:谭乐升,男,汉族,住胶州市。案由:产品责任纠纷原告胶州市玟皓糕点坊诉被告青岛福源祥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胶州市玟皓糕点坊撤回对被告青岛福源祥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胶州市玟皓糕点坊撤回对被告青岛福源祥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州市玟皓糕点坊撤回对被告青岛福源祥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胶州市玟皓糕点坊承担。审判员 泮晓朋审判员 孙 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