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蕾、沈武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蕾,沈武强,陈炜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2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蕾,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豪,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武强,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汲广珍,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锋,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陈炜鹏,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豪,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蕾因与被上诉人沈武强、原审被告陈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3449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武强起诉请求:1.判令郭蕾、陈炜鹏向沈武强清偿借款250000元;2.判令郭蕾、陈炜鹏向沈武强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7月16日始计至清偿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16年10月9日止为14166.67元);3.判令郭蕾、陈炜鹏向沈武强支付律师代理费20200元;4.判令沈武强对郭蕾、陈炜鹏提供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1号世纪城国际公馆第3期17栋1604的房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第××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郭蕾、陈炜鹏承担。以上合计:284366.67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郭蕾、陈炜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沈武强归还借款250000元;二、限郭蕾、陈炜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沈武强支付违约金(以2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限郭蕾、陈炜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沈武强支付律师费20200元;四、确认沈武强对陈炜鹏、郭蕾提供抵押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1号世纪城.国际公馆17栋1604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04××68、04××69)享有抵押权,若郭蕾、陈炜鹏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沈武强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中的债务范围内享有第二顺序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782.75元(沈武强已预交),由郭蕾、陈炜鹏负担2782.75元。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3449号民事判决书。郭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内容,改判驳回沈武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沈武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沈武强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立案起诉郭蕾、陈炜鹏的四笔借款本金均已还清,不存在拖欠沈武强本金的事实。至于利息,借款的时候由于借款期限只有三天,因为都是很好的同学关系,所有当时也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合同上的利息是沈武强后来加上去的。沈武强无视郭蕾偿还本金的事实将郭蕾起诉到法院,严重侵害了郭蕾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四个案件本金只有2350000元,郭蕾偿还给沈武强的本金加利息高达3000000元。沈武强还存在重复计算利息的情况,没有把已还的本金扣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沈武强、陈炜鹏未在法定期限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郭蕾和陈炜鹏缺席一审庭审。二审期间,郭蕾主张已偿还3000000元本金及利息给沈武强,但郭蕾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项主张,本院对郭蕾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沈武强提交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理合法,且理由阐述充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郭蕾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5878费元,由郭蕾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天宇审判员 刘冬虹审判员 陈锦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