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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道申请执行汝州市长鑫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汝州市长鑫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84号申请执行人:李道,男,194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市长鑫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保亭,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合同纠纷。申请人李道申请执行汝州市长鑫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64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汝州市长鑫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临汝镇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14941963.11元予以冻结,限额19000000元。(2017)豫0482民初647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