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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廖华与陈兴明、陈启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华,陈兴明,陈启航,陈启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018号原告:廖华,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超,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明,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龙马供销社退休职工,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唐智勇,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启航,男,2007年10月13日出生,学生,住恩施市.被告:陈启萌,男,2010年1月15日出生,学生,住恩施市.原告廖华与被告陈兴明、陈启航、陈启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廖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廖华负担。审判员  韩笑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