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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兄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大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兄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大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110号原告:吉林省兄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南宝迪克公馆一楼。法定代表人李红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宝,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邓大维,男,1972年9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吉林省兄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大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兄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兄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