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71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牟洪泽与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洪泽,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苏晓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行初15号原告牟洪泽。委托代理人淳岩,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亚芹,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正选,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磊,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杨浩,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干部。第三人苏晓剑。委托代理人赵金龙,兰州是城关区焦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牟洪泽诉被告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苏晓剑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牟洪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洪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洪泽负担。审判长 苏 静审判员 李绍金审判员 张永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