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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23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启超申请执行陈登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超,陈登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23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王启超,男,1933年8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黄果树镇。被执行人陈登信,男,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现住普定县城关镇陈家村38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启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登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执行人陈登信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四查”,均无存款及其他财产登记记载。本次执行程序不能执结,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盛勇审判员  罗万金审判员  宋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