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子诚、王德婧等与杨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诚,王德婧,杨杰,威海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621号原告:王子诚(身份证号码371002199110124513),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王德婧(身份证号码371002198001124544),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东超,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杰(身份证号码370620196910211536),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威海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嵩山街道办事处竹园村西侧。法定代表人:孙明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新,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干,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诚、王德婧与被告杨杰、威海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对被告杨杰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雪晶撤回对被告杨杰的起诉。审 判 员 王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丽红书 记 员 唐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