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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苗艳玲与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艳玲,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888号原告:苗艳玲,乾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乾安县人。被告: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组织机构代码:508344066。法定代表人:张学东,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艳玲与被告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艳玲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苗艳玲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