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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广州柏世科技有限公司、曹李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广州柏世科技有限公司,曹李新,李志芳,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7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2号101房、201房。负责人:庞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广州柏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三路38号德汇科技园D栋401。法定代表人:曹李新。被执行人:曹李新,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李志芳,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曹平,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柏世科技有限公司、曹李新、李志芳、曹平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80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柏世科技有限公司、曹李新、李志芳、曹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