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子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91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子文,男,1998年7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诸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相州镇。2017年1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王淑义,山东齐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高新检公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子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台培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子文及其辩护人王淑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6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王子文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信号灯由东向西行至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与高一路交汇路口时,与推自行车由北向南至此的行人王某2相撞,致王某2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王子文受伤,二轮摩托车及自行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子文负事故主要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子文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另查明,事故发生时,王某1驾驶的鲁G×××××号大型铰接客车停放在位于事故现场的路段上。被告人王子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子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再查明,被告人王子文之母与被害人王某2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子文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2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向本院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王某2近亲属对被告人王子文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子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宋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事故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补充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人员信息、交强险保单复印件、涉案车辆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火化证复印件、和解协议、收到条、从轻处罚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王子文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子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王子文系初犯,过失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子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凌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