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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吕洪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78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洪吉,男,侗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洪吉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吕洪吉在西安市雁塔区永松路西何小区15号楼2单元7楼西户员工宿舍内,趁被害人胡某上班不在宿舍之机,盗取胡某放在宿舍电脑桌上的“火影”牌火神V5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将电脑销赃,赃款已挥霍。2017年3月22日,吕洪吉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4500元。破案后,吕洪吉向胡某赔偿5000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洪吉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洪吉六至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吕洪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洪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洪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家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圆圆打印:扈艳红校对:雷圆圆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