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347号原告柴某。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柴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