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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永杰与被告俞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杰,俞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1117号原告:黄永杰,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所地漳平市双洋镇中村村头村**号,现住漳平市。被告:俞永平,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漳平市双洋镇,现住漳平市菁城街道。原告黄永杰与被告俞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黄永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永杰以与俞永平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永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黄永杰负担。审判员  庄金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