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仲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敏与重庆市恒春灯饰有限责任公司何长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重庆市恒春灯饰有限责任公司,何长春,刘世霞,重庆新源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法仲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5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恒春灯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长春,总经理。被执行人何长春,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刘世霞,女,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重庆新源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阳光路17号。法定代表人:何长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敏申请执行重庆市恒春灯饰有限责任公司、何长春、刘世霞、重庆新源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恒春灯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荣昌区工业园区巨星大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土地使用权证号:211D-2009-2118,面积6562平方米)并移送评估拍卖,现已成功将上述标的物以201.6520万元拍卖给买受人陈林华,扣除相关费用之后本案执行到位标的152.2150万元,本案申请标的315.1154万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62.9004万元及利息。经对被执行人房屋、土地、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我院于2017年2月23日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其表示暂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荣法仲执字第000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张 忠审 判 员 :徐厚荣助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黎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