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生芳与刘泽、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芳,刘欢,刘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第630号原告:张生芳,女,1949年9月4日生,汉族,住靖边县五里湾乡XX浪沟村东台村小组*号,居民。被告:刘欢,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康隆小区,居民。被告:刘泽,男,197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芳与被告刘泽、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张生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田 苗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