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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仲乃强和饶广国;王天祥;陈晓宇;彭永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乃强,饶广国,王天祥,陈晓宇,彭永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656号原告仲乃强。原告饶广国。被告王天祥。被告陈晓宇。第三人彭永忠。原告仲乃强、饶广国诉被告陈晓宇、王天祥、第三人彭永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仲乃强、饶广国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乃强、饶广国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晓宇、王天祥、第三人彭永忠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乃强、饶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乃强、饶广国负担。审 判 长  张世华审 判 员  丁振红人民陪审员  田 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