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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素莲、高永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莲,高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刘素莲等被执行人高永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452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永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永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永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高永光(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59的存款人民币100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林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