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恢1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1217王士凤与陈洪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凤,陈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恢1217-1号申请执行人王士凤,女,1970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陈洪兰,女,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士凤与被执行人陈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3839号民事判决书:陈洪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士凤欠款12603.1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陈洪兰负担。因被执行人���洪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曹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已经执行到位3000元,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已经执行到位3000元,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恢121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审 判 长 范昱晖审 判 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周新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