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执5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楷祥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宇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楷祥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宇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519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楷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荔枝桥13号附11号3-4,组织机构代码30492354-1。法定代表人肖冬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宇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街道1幢3单元6-3,组织机构代码67102703-6。法定代表人韩秀纹,该公司总经理。本案在执行重庆楷祥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宇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1215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18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6执519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科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