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传彦与李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彦,李士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388号原告张传彦,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李士伟,男,198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彦诉被告李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张传彦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传彦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传彦负担。审判员 曹从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燕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