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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传彦与李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彦,李士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388号原告张传彦,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李士伟,男,198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彦诉被告李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张传彦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传彦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传彦负担。审判员  曹从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燕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