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德才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才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1刑初91号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德才,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小学文化,原“金定阁”足浴店负责人,户籍地嘉鱼县,现居住嘉鱼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德才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犇、江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德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谢德才在嘉鱼县鱼岳镇通湖路开设的“金某”足浴店内,多次容留舒某、王某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案发后,谢德才于2016年4月28日自动投案。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德才容留他人卖淫,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德才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德才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谢德才在嘉鱼县鱼岳镇通湖路承租经营“金某”足浴门店。谢德才与女服务员约定可在店内卖淫,一次收取费用50元。客户带人外出卖淫的,一次收取费用100元。在经营期间,谢德才多次容留王某、舒某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共计获利1万余元。2016年4月5日22时许,嫖客胡某与卖淫女王某在店内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谢德才于同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9日到嘉鱼县,同年4月5日,我和姓舒某在鱼岳镇通湖路“金某”足浴店内等着做生意。接着来了一位中年男人要做点,开始他点姓舒的,因不肯带避孕套,她不肯做,要我做。我去后和那男人发生性关系,后公安干警进来把我们抓了。我们的老板是姓谢的,价格是老板定的,一次150元,老板提成50元。包夜一次400元,老板提成100元。我共计在“金某”做了有15次左右,包夜有6、7次,获利了3000余元,老板提成有1200余元。2.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5日到嘉鱼县“金某”足浴店工作。当天22时许,来了一位客人要我做点,他不肯带避孕套,我没有做,后来是姓王是小姐做的,接着就被抓了。这个店老板姓谢,价格是他定的,一次150元,有包夜的,价格不一样。老板知道我们是在卖淫。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我到“金某”足浴店,点了一位女子,因我不肯带避孕套,她不肯做。另外一位女子愿意做,谈好价是150元。我们刚开始发生性关系时,公安民警来了,把我们抓了。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前段时间,我几个武汉的朋友到嘉鱼县,我在“金某”足浴店点了二位女子,外出包夜。在家悦宾馆开房,发生了性关系,共计给800元。5.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金某”足浴店的老板叫谢德才,房子是2014年底租的。6.辨认笔录证明:“金某”足浴店的老板为谢德才和卖淫女子及嫖娼人员的情况。7.视频截图及拍摄的有关照片证明:嫖娼人员带“金定阁”足浴店女子在宾馆开房的情况。8.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在“金某”足浴店扣押用于卖淫使用的避孕套等物品的情况。9.到案经过证明:谢德才于2016年4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10.户籍信息资料证明:谢德才的自然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德才容留他人在自己经营的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卖淫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案发后,谢德才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或者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德才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远宏人民陪审员 杜金凤人民陪审员 曾凡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京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