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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4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中北阳光生化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南方太空水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供应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北阳光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某供应部,北京南方太空水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24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中北阳光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七里渠乡七里渠南村。法定代表人:孙建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耕,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供应部,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七里渠乡七里渠村南。法定代表人:许某某,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唯,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南方太空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县板桥乡信诚水处理设备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林大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若为,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中北阳光生化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供应部、原审被告北京南方太空水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7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72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中北阳光生化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刘新泉审判员 范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