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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博民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洪、淄博东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淄博东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博山区八陡镇苏家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博民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赵洪,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淄博东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八陡镇苏家沟村。法定代表人:韩祥恕,经理。被执行人:博山区八陡镇苏家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八陡镇苏家沟村。赵洪与淄博东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博山区八陡镇苏家沟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的(2006)博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6)博民执字第372-3号民事裁定书追加博山区八陡镇苏家沟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赵洪清偿债务,执行标的275674.3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洪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6)博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敬昌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