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王禹与王玉业、王立新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禹,王玉业,王立新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387号原告:王禹,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全,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王玉业,男,1927年3月9日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被告二:王立新,女,1954年2月28日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伟华,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禹与被告王玉业、王立新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禹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属原告王禹之权利,且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王禹负担。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章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隋 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