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民终1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云南富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张怀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富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张怀友,昭通众盟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1248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富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468072-6。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大营建材五金产业园**号。法定代表人:郑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范飞、杨栎莼,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怀友,女,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现住永善县。原审被告:昭通众盟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131203-3。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镇糖房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孝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云南富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张怀友、昭通众盟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善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5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善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5民初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善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761元,予以退还上诉人云南富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审判长 肖荣蓉审判员 李恩鹏审判员 杨稳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