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恢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汤国强与施传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国强,施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恢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国强,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施传明,男,汉族,庐江县人,住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国强与被执行人施传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施传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汤国强工程款本金20万元及违约金,已执行32400元,余欠款被执行人施传明至今未能给付。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