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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郝品珠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品珠,朱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5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郝品珠,女,1944年11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亮,男,1969年9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郝品珠因与被申请人朱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品珠申请再审称,二审诉讼中我因本案提起另案诉讼,申请二审法院终止审理,但二审法院未予支持,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郝品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排除妨害纠纷,目前朱亮已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书,房屋共有情况为朱亮单独所有。现郝品珠虽已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郝品珠与朱亮对涉案房屋共同共有,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存在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故二审法院对于郝品珠中止审理的申请未予准许,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综上,郝品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品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涵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