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树根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许海东。被执行人李树根,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上列当事人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服务费人��币14859.80,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顾红顺、代理审判员马永强三人组成合议庭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罗星南路XXX号的房产,但目前不宜处置,除此之外其名下无其他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7)沪0116民初633号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书 记 员 孙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