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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996、9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陈炳城与庞富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城,庞富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996、9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炳城,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庞富森,男,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吴川市。申请执行人陈炳城与被执行人庞富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国土和房产登记中心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登记信息;又向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孙志亭审判员  叶仕平审判员  陈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坤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6月28日评议地点:本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孙志亭、审判员叶仕平、审判员陈锦明承办人:叶仕平书记员:张坤评议记录:孙:现在开始评议申请执行人陈炳城与被执行人庞富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先由承办人介绍案情。叶:申请执行人陈炳城与被执行人庞富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国土和房产登记中心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登记信息;又向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人认为,该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妥否?请合议庭其他成员评议。陈:我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同意承办法官的意见。依法可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孙:本案现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本案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人同意以上意见,可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合议庭评议结果:一致同意,本院(2017)粤0306执996、9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审批表(终本专用)案 号
 
 
 (2017)粤0306执996、997号
 
 
 
 
 申请执行人
 
 
 陈炳城
 
 
 被执行人
 
 
 庞富森
 
 
 
 
 申请标的
 
 
 27000元及利息
 
 
 已执行标的
 
 
 0元
 
 
 
 
 录入《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系统》
 
 
 □ □是 □否
 
 
 文书上网
 
 
 □ □是 □否
 
 
 
 
 征询申请人意见情况
 
 
 
 
 □同意 □执行和解
 
 
 □不同意
 
 
 
 
 告知财产查证情况
 
 
 □是 □否
 
 
 告知财产查证情况
 
 
 □是 □否
 
 
 
 
 发布限制消费令、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是
 □否
 
 
 发布限制消费令、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是 
 □否
 
 
 
 
 拘留、边控措施
 
 
 □已办理边控
 □已办理拘留
 □无出入境记录
 
 
 
 
 承 办 人
 意 见
 
 
 主审法官
 意 见
 
 
 院 领 导
 意 见
 
 
 备 注
 
 
 电话记录记录时间:2017年6月6日10时15分电话号码:13424288891审判人员:叶仕平记录人员:张坤案号:(2017)粤0306执996、997号申请执行人:陈炳城审:你好,我是宝安法院的工作人员。请问是陈炳城委托代理人杨律师吗?杨律师:是的。审:现告知你(2017)粤0306执996、997号案件的查证结果,我们需要制作询问笔录。杨律师:我现在无法赶到法院领取材料,现在查询财产的结果怎样?审: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及证券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今你方可否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等?杨律师:目前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现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们将按程序审查并对(2017)粤0306执996、9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杨律师:清楚法院告知,同意法院终本。法官和助理签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发布决定书(2017)粤0306执996、99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炳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庞富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庞富森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失信情形。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庞富森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被执行人庞富森,男,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吴川市塘缀镇鸡腾埇村13号,身份证号码440821197803023214。案号:(2017)粤0306执996、997号。执行依据:(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2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内容:支付执行款及诉讼费等共计人民币27000元及利息。执行情况:已强制执行人民币0元。失信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7)粤0306执996、997号庞富森: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炳城与被执行人庞富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令送达之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止,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有上述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视为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特令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6执996、997号庞富森: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炳城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6执996、997号执行令、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6执996、997号之一庞富森: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炳城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6执996、997号失信被执行人发布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