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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启龙、樊艳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启龙,樊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财保53号申请人:郑启龙,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樊艳梅,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郑启龙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樊艳梅挂靠在济宁市宏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鲁济宁拖1099号船舶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120000元。申请人郑启龙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启龙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樊艳梅挂靠在济宁市宏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鲁济宁拖1099号船舶,查封价值为120000元。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郑启龙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珍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