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胡志义与邓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义,邓华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531号原告:胡志义,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晓(原告胡志义女儿),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邓华权,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胡志义与被告邓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胡志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志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志义负担。审判员 徐友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婉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