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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胡志义与邓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义,邓华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531号原告:胡志义,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晓(原告胡志义女儿),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邓华权,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胡志义与被告邓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胡志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志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志义负担。审判员  徐友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婉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