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长建与刘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建,刘益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3315号原告:吴长建,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刘益军,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吴长建诉被告刘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吴长建送达了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七天内预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逾期未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其诉求应按撤诉处理。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吴长建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政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