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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长建与刘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建,刘益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3315号原告:吴长建,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刘益军,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吴长建诉被告刘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吴长建送达了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七天内预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逾期未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其诉求应按撤诉处理。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吴长建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政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