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昆山派乐机械管件有限公司、林建水、王洪才、郭荔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派乐机械管件有限公司,林建水,王洪才,郭荔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115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8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伦,该公司法务。被告:昆山派乐机械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陆杨工茂路。法定代表人:林建水。被告:林建水。被告:王洪才。被告:郭荔仙。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派乐机械管件有限公司、林建水、王洪才、郭荔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发现被告林建水、王洪才、郭荔仙的下落无法查找,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吴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