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藏0325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单呷与被执行人格郎互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呷,格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325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单呷,男,藏族,1972年12月1日生,系四川省白玉县人。被执行人格郎,男,1962年8月8日生,藏族,系察雅县人。本院在执行类乌齐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单呷诉格郎互易权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于2016年受理委托执行该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类民初字47号民事民事调解书,2016年执行到2万元赔偿款,2017年经申请人申请我院恢复执行,现已按照约定给付完余款,至此被执行人格郎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类民初字第47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明旺堆审判员 德  嘎审判员 扎西次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嘎  拉 搜索“”